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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月领50万”,才领一个月就停了!中国人寿,被告上法庭
深圳陈先生1995年购买的养老保险,保单约定60岁后"按月领取50万元",但在领取首月后遭拒付。涉事机构历经从深圳人保寿险到中国人寿的主体变更,保险公司以30年前人工录入失误为由拒赔。代理律师指出,即使存在错误,保险公司最迟应在签约后5年内(2000年前)行使撤销权,如今时隔30年再主张已超法定时效。案件将于2025年7月开庭,核心争议在于:年代久远的保单内容错误主张,在现行法下是否仍具效力。适合关注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历史遗留问题”的读者。原文 ↗
核心观点
- ▍保险公司在保单签订30年后以"人工录入失误"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可能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更正权行使时效(最长为5年)而丧失法律依据。
- 01陈先生1995年以4055元年保费购买该养老保险,缴满30年后按保单约定应在60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 02陈先生去年5月满60岁后仅收到首月保险金,随即被中断支付。
- 03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当年设备不完善、人工录入失误,将"一次性领取"误填为"按月领取",且经办人员已无法联系。
- 04代理律师指出,保单用语清晰无歧义,且即使存在错误,保险公司的法定更正权/撤销权行使期限最长为5年,至迟应在2000年前完成。
- 05原承保公司为1994年成立的"深圳人保寿险公司",后在1996年"老人保"拆分中注销,寿险保单由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承接。
- 06陈先生起诉的被告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案件将于7月13日在宝安区法院开庭。
- 07中国人寿2026年一季度营收同比-15.3%,净利润同比-32.3%。
反方 / 局限
- — 报道未呈现保险公司的完整法律抗辩理由,例如:是否主张保单无效(重大误解)或认为承接主体对前手公司的录入错误不负责任——这些可能的反方立场文中仅有间接提及而未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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