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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男童被石桌砸死,物业与家属责任争议待厘清
2026年6月广东中山一名3岁男童在小区大堂被未固定的石桌砸死,物业提出双方各担50%责任,引发舆论强烈不满。文章梳理了事故经过、设施隐患、法律条文(《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与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双方立场。核心价值在于将一起具体悲剧上升至小区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普遍性讨论,适合关注公共安全、物业责任与法律议题的读者阅读。原文 ↗
核心观点
- ▍物业公司因未固定装饰石桌且对业主预警长期不作为,是导致男童死亡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乃至全部法律责任。
- 012026年6月12日傍晚,广东中山横栏镇富逸骏园小区,一名3岁男童独自进入楼栋大堂不到3分钟,便被未固定的装饰石桌砸中后脑勺,抢救无效身亡。
- 02涉事大理石桌仅靠自重摆放,桌面摆放重物花瓶导致“头重脚轻”,且未打膨胀螺丝固定,存在明显倾倒风险。
- 03有业主此前已多次向物业反映该石桌“摇摇晃晃,随时可能掉落”,但物业始终未予重视或整改。
- 04事发后,物业在数小时内连夜撤走小区所有同款石桌,并迅速清理现场血迹,被指反向坐实其早知设施存在风险。
- 05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物业作为公共区域管理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应能抵御包括幼童嬉戏在内的可预见外力。
- 06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律先推定物业存在过错,除非物业能自证已尽到充分的检查、维护、警示义务,但其显然难以做到。
反方 / 局限
- — 物业方提出监护人让3岁幼童短暂脱离视线存在疏忽,应承担50%责任。这是文章提及的主要反方观点,但法律界普遍认为在封闭且理应安全的小区大堂内,此短暂脱离符合日常生活常态,不应成为物业推卸主责的借口。
中山市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男童石桌砸死事件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