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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要“开刀”了

时隔23年,政府采购法迎来首次系统性修订。草案从隐性壁垒、低价竞争、验收监管等环节入手,试图消除长期存在的寻租空间。文章援引多位专家与基层干部观点,梳理了草案在放宽招标优先地位、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以及两法衔接问题上的关键变化。适合关注公共政策、财政监管和法治建设的读者,能快速把握此次修法的主线与争议点。原文 ↗

核心观点
  • 此次修法不再强调公开招标优先,大幅扩展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被视为一次“观念革命”,旨在纠正“逢采必招”的实践惯性。
  • 草案将采购需求与履约验收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将监管链条从预算编制延伸到事后考核,是重要亮点。
  1. 01202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33750.43亿元,财政部指出围标串标、低价无序竞争等问题突出。
  2. 02草案第六条禁止非法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市场,第三十六条要求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供应商,提升了透明度。
  3. 03草案第四十一条赋予评审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一票否决权”,供应商报价过低可被认定为无效。
  4. 04草案第三十八条废止了“不足三家必须废标”规则,重新采购后仅有两家或一家合格也可继续评审或转为单一来源。
  5. 05基层干部反映,实际工作中采购项目种类繁多、专业性强,基层人员难以准确判断技术标准,存在“害怕担责”的心理。
  6. 06草案第九十一条设立评审专家违法重罚规则,包括罚款、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禁止参加评审活动。
  7. 07草案第九十九条以“其他实体”指代公益类国有企业,为未来GPA、CPTPP等国际谈判预留开放空间。
  8. 08专家指出,两部法律(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表述在恶意投诉规制、电子化条款上已趋同,但完全统一仍面临部门博弈。
反方 / 局限
  • 基层人员担心,草案加重了采购需求审核责任,但自己并非专业领域人士,判断难度大,可能导致操作风险转移而非消除。
  • 有专家质疑,在“围标串标”已普遍化的现实中,竞争性谈判能否真正遏制寻租,仍需依赖对评审专家的严格监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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