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深览指数
商业虎嗅·老解··AI 生成

携程被罚:罚的是滥用垄断,不是否定平台经济

本文针对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开出的51.79亿元反垄断罚单,指出舆论场中把处罚等同于“否定平台经济”的常见误读。作者区分了“罚行为”与“罚形态”,强调处罚针对的是“特牌独家合作”和“调价助手”等具体滥用行为,而非平台经济本身。文章梳理了国家“发展和规范并重”的政策基调,反驳了“外资控制”和“平台应国有化”的观点,并指出监管自身存在规则滞后、事前监管不足的短板,呼吁向“规则前置、常态化巡查”的治理模式转变。适合关注平台经济监管、反垄断政策及科技商业舆论的读者阅读。原文 ↗

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的处罚是针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如“特牌独家合作”、强制“全网最低价”),而非否定平台经济这一经济形态本身。
  • 国家政策对平台经济的定位始终是“发展和规范并重”,从2021年九部门文件到202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强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存在“打掉平台”的意图。
  1. 012026年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的处罚决定:罚没合计51.79亿元,包括退还订单储备金1.22亿、没收16.58亿、罚款35.21亿。
  2. 02认定的事实包括:通过“特牌独家合作”限定交易,以“调价助手”强制全网最低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3. 03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平台经济“事关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事关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并强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4. 04文章指出,反垄断处罚并非中国独有,欧盟《数字市场法案》2024年生效,2025年即对苹果、Meta开出7亿欧元首罚;美国FTC也在同步关注谷歌和亚马逊。
  5. 05作者认为,“外资控制”论不成立,以携程为例,AB股结构下,百度等机构股东持有的是经济利益,投票权远不及中方管理层,同时有外商投资审查、数据跨境监管等制度防线。
  6. 06文章将互联网平台与油、电、气等公用事业区分开,认为前者是充分竞争领域的市场化商业主体,后者是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自然垄断民生基础设施,二者性质不同。
反方 / 局限
  • 文章承认监管自身存在短板:从2020年“特牌加调价助手”行为出现,到2026年才立案罚款,中间规则空窗长达五六年,《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直至2026年4月才施行,导致问题积累后才通过巨额罚款解决。
7 分钟 · 4 卡片 · 11 资料
读原文 →

前置背景

平行视角

未来推演

延伸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