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深览指数
科技虎嗅·游云庭律师··AI 生成

柏林法院对决慕尼黑:AI搜索是中立平台还是内容发布者?

德国慕尼黑法院和柏林法院在近期两起涉及谷歌AI概览的案件中,做出了几乎相反的判决:慕尼黑法院认为AI搜索须为生成内容承担直接责任,不适用避风港;柏林法院则认为AI概览只是搜索展示新形式,平台无需为侵权链接直接担责。文章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推演,指出中国法院目前大概率会倾向于柏林法院的“平台”立场,但这一结论并非绝对,仍悬而未决。适合关注AI法律风险、平台责任、互联网合规的读者。原文 ↗

核心观点
  • 德国柏林法院与慕尼黑法院对AI搜索法律定性截然相反,核心分歧在于AI概览属于'新内容'还是'搜索展示的新形式',这直接决定了平台是否适用避风港规则。
  • 中国法院面对类似'香水平替链接侵权案',大概率不会认定AI服务商构成直接侵权,依然允许其适用'避风港'规则,但处于'悬而未决'的探索状态。
  1. 01柏林案:用户搜索某品牌香水平替,谷歌AI概览展示涉嫌侵权的仿制品链接。柏林第二法院认定AI概览只是呈现第三方内容的'新展示形式',谷歌未在自己商品上使用商标,缺乏商标使用要件,不构成商标侵权;且原告未证明与谷歌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 02慕尼黑案:法院认定AI概览通过对信息进行自主整合、重构、评价,生成了'全新的、独立的陈述',使谷歌从平台转变为'内容发布者'。判决平台不能援引避风港规则,须作为直接侵权者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3. 03作者引用上海徐汇法院秘塔搜索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为AI搜索提供的盗版链接本质上仍是'网络平台提供的信息定位服务',可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非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4. 04作者指出,如果AI搜索涉及竞价排名、付费推广,或涉及武器、精神类药品等敏感产品,其注意义务仍有可能提高,不永远安全。
反方 / 局限
  • 作者暗示,中国法院当下的'克制'立场很可能只是暂时的: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权利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仍是待解课题,且慕尼黑法院的'内容发布者'逻辑在名誉权案件中已有判例,未来可能被国内权利人援引。
谷歌AI概览游云庭柏林第二法院慕尼黑法院秘塔搜索上海徐汇法院避风港规则
5 分钟 · 4 卡片 · 9 资料
读原文 →

前置背景

平行视角

未来推演

延伸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