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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虎嗅·游云庭律师··AI 生成
刮码产品商标侵权案件,谁来证明真伪更合理?
本文由知识产权律师撰写,核心论点是:在销售刮码正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应由品牌商(原告)承担产品真伪的举证责任,而非中小商家(被告)。作者从美国法院倾向认定刮码侵权到中国各地的分歧案例,论证了当前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的问题。适合关注电商合规、商标法实务以及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法律从业者、电商平台运营者阅读。
核心观点
- ▍刮码商品侵权案中,对于产品真假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品牌商(原告)承担,这更符合事实查明能力,也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商标维权成为纵向垄断的工具。
- ▍品牌商通过防伪码控制转售价格和销售地域,本质上是纵向垄断行为,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 01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 Zino Davidoff SA v. CVS Corp 案中,判决 CVS 移除香水溯源编码(UPC)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认为该编码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02中国河南高院(2022)豫知民申82号案例认定,原告(品牌商)虽主张产品已被刮码,但外包装与正品无异,且原告作为权利人应有能力鉴定,故驳回其再审申请,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 03中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民终968号案例则倾向认定被告(销售商)应对刮码产品是否为正品负举证责任,因其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据且产品信息被擦除,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 04作者指出,实践中刮码商品销售商往往因害怕供货渠道被品牌商断货制裁,而不敢提供合法进货来源证据,导致败诉。
- 05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品牌商市场份额低于5%且营业额低于1亿元时,控价行为才不予禁止,否则即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 06作者引用2025年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销售假冒商品入刑门槛(违法所得3万元)极低,品牌商可通过刑诉打击假货。
反方 / 局限
- — 作者认为(2026)豫1403知民初416号案判决同时适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条款是“画蛇添足”,与最高院“海带配额”案判例标准不一致。
- — 作者承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24)京73民终968号案被告不申请司法鉴定的另一种可能,是其销售的刮码产品本身就是假货。
游云庭河南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Zino Davidoff SACVS Corp刮码防伪码/溯源编码商标权用尽合法来源抗辩纵向垄断《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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