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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国私奔案,让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博弈了两年
1928年上海名媛黄慧如与男仆陆根荣私奔案,表面是打破阶级的爱情故事,实则是观察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切片。香港树仁大学历史系教授何其亮的新书《情奔何处》揭示了该案的多重面向:作为五四新女性的黄慧如并非坚定的革命者,而是在舆论、家庭与自我之间反复摇摆的普通人;1928年新刑法赋予成年女性自主权,但苏州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就陆根荣是否构成“和诱罪”博弈两年,展现了现代法律理念与传统宗族观念的激烈冲突。文章适合对民国社会史、法律现代化、性别与媒体关系感兴趣的读者,提供区别于主流“自由恋爱”叙事的历史细节。原文 ↗
核心观点
- ▍黄慧如与陆根荣私奔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观察1920年代中国社会多重矛盾的窗口:现代法律与传统宗族观念的博弈、女性权利与现实鸿沟、五四新文化在基层的传播效果,以及大众传媒的复杂面向。
- ▍黄慧如并非坚定的五四新女性,而是一个在媒体利用、家庭压力与自我认知之间不断摇摆、妥协的普通人,她的变化本身即是那个剧烈转型时代的社会缩影。
- 011928年黄慧如与陆根荣私奔至苏州,陆被警方以诱拐罪逮捕。黄慧如当庭为陆辩护,称财物是自己主动带走的,但最终陆仍被监禁两年。
- 02何其亮教授的研究发现,黄慧如后期行为出现明显变化:从定期探监、送棉衣,到回苏州待产后再也不去看陆根荣,且拒绝让即将出生的孩子姓陆。
- 03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颁布,规定成年女性(20岁及以上)具有“自主能动性”,不再适用“和诱罪”。但苏州地方法院法官不认同“未定罪即无罪”的现代法学理念,以传统宗族观念先入为主地判陆根荣有罪。
- 04案件在最高法院与江苏高等法院之间反复拉锯两年,最终由最高法院坚持判陆根荣无罪。但许多类似但影响力较小的案件,最高法院会向地方法院妥协。
- 05舆论并非一边倒:同情者如邹韬奋认为黄慧如是弱女子,支持者视她为五四新女性,骂她的大有人在,《民国日报》等原本支持她的媒体后来也转向负面。
- 06陆根荣被舆论普遍厌恶:知识分子认为他猥琐无知,底层老百姓也看不起他,这种“癞蛤蟆想吃天鹅肉”的负面评价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
- 07女性自主权观念的立法进程始于1900年代,1908年有人向慈禧太后提出“无夫奸”无罪主张,到1928年正式立法,历时20年。
反方 / 局限
- — 何其亮不认同邹韬奋“黄慧如为记者所杀”的论断,认为黄慧如一开始很愿意配合媒体造势,但后来局面失控,舆论的复杂性远超她的想象。
- — 尽管新法赋予女性自主权,但民国法律本质上是一套“精英法律”,需要请律师、上法庭,对大多数女性而言“有权利却没能力兑现”。
- — 1935年新修的《刑法》通过提高处罚力度、增加新条款以否定女性的能动性,不仅看个人权利,也看家庭稳定是否受到侵害,反映出最高法院在保守与进步之间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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