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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聚餐猝死未被认定工伤,家属提起行政复议
37岁工程师张亮加班数月后聚餐猝死,人社局以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为由驳回工伤认定申请。文章指出核心法律障碍在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严格限定,以及长期加班积累性损伤因果关系的举证困境。同时提及最高法“死亡不可逆状态”和人社部“隐形加班”等近年有利变化,但强调本案因聚餐场景难以跨越。适合关注劳动法、职场权益及社会政策的读者了解工伤认定实务与现实张力。原文 ↗原文 ↗
核心观点
- ▍工程师聚餐猝死未被认定工伤的核心障碍,在于现行法律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严格限定,以及长期加班与猝死之间直接因果关系的举证困境。
- 01密云区人社局以事发场景(聚会)、事发时间(晚间21时39分)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为由,驳回认定。
- 02家属质疑事发细节(认为当事人已结账去洗手间,并非就餐中不适),并指出丈夫出事前一周长期在零下严寒中加班,提交了包括考勤数据、通讯记录在内的两三百页材料。
- 0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聚餐场景很难满足此前提。
- 04文中对比了两种猝死场景的认定难度:在工作岗位直接发病证据链较完整,而加班后回家或在外猝死则需证明发病始于工作岗位且过程连续,举证难度极大。
- 05近年司法实践出现有利变化:最高法在2026年一起改判案中明确‘死亡不可逆状态’例外;人社部2025年意见(三)明确有证据证明居家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的,不应因不在单位而影响认定。
反方 / 局限
- — 文章承认,即便有上述有利案例,张亮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聚餐’这一非工作场所的性质,依然是一道很难跨越的法律门槛,暗示当前法律实践并未因此案而实质松动。
前置背景
平行视角
延伸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