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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6700万元旧债背后:公司欠债,该让明星本人还吗?
文章以范冰冰关联公司爱美神破产后仍欠嗨乐影视6700万元为切入点,分析了这笔债务的由来、当前执行困境以及嗨乐影视转向追讨范冰冰、范丞丞个人的法律依据。核心结论是:公司债务不等于个人债务,要追究个人责任需专门诉讼,证明存在财产混同或资产转移。文章指出,判断关键不在于“是否转过钱”,而在于每一笔资金往来的交易背景、对价和商业合理性。适合关注娱乐产业法律风险、公司法与股东责任边界的读者阅读。原文 ↗原文 ↗
核心观点
- ▍公司债务不等于个人债务,要追究明星个人责任,需专门诉讼证明财产混同或资产转移,不能仅凭股东身份或资金往来线索推定。
- 01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633号判决明确判令爱美神(非范冰冰个人)返还嗨乐影视投资本金4000万元及保底收益2700万元,合计6700万元。
- 02爱美神于2023年12月被宣告破产,可供清偿财产仅剩22.03元,导致判决执行陷入僵局。
- 03嗨乐影视披露银行流水显示,2018-2020年间爱美神曾向范冰冰个人工作室转账超2亿元,向范丞丞工作室转账近千万元。
- 04范冰冰方律师声明称,2018年10月起,其个人工作室累计向爱美神净转入1.52亿元用于补税及罚款,并曾偿还嗨乐2000万元;范丞丞工作室累计净转入约1500万元协助偿债。
- 05文章引用娱乐法律师观点:仅有资金往来线索不足以追责,需进一步证明转账缺乏真实、公允交易基础,且由股东主导并损害债权人利益。
反方 / 局限
- — 若款项能对应真实劳务、合作、税费且具备完整财务记录,则不能直接认定为资产转移;但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后的关联交易会面临更严格司法审查。
- — 范丞丞从未持股爱美神,不能仅因亲属关系或工作室收过款就推定其担责,需证明其本人参与、知情并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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