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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存折却取不了款?老人起诉银行索还存款,银行称查无记录,法院判了
河南商丘一位老人持1999年至2004年间的存折,因剩余17900元存款被银行拒绝支取而起诉。银行以“系统内查无记录”、业务已超凭证保管期限等理由抗辩,但法院认定存折即为有效债权凭证,举证责任转移至银行,银行未能提供挂失或销户证据,最终判赔本金及利息。该案典型地展示了在长期储蓄合同纠纷中,纸质凭证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以及银行内部系统迁移风险不能由储户承担的司法立场。原文 ↗
核心观点
- ▍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储户持有的存折作为有效债权凭证,可以初步证明合同关系;银行若以“系统内查无记录”为由抗辩,未能提供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
- 011999年5月10日,62岁的李某在银行开设账户;至2004年8月24日,账户余额显示为35900元。
- 02李某支取未果后,银行工作人员陆续向其支付了18000元,剩余17900元未予支付。
- 03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提交的存折明确记载了账号、户名、存款及取款记录,并有信用社签章。
- 04银行上诉理由包括:系统内查无账户记录、无开户资料或交易流水;业务已超过15年凭证保管期限;不排除储户已办理挂失支取或销户结清。
- 05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银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向李某支付该笔款项。
反方 / 局限
- — 银行抗辩称案涉款项可能是李某与曾任某信用社负责人的案外人胡某之间的个人借贷,但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李某持有的是银行正式存折,诉请依据的是储蓄合同关系,该抗辩不成立。
- — 银行指出金融机构凭证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本案业务已超20年,客观上无法留存超期凭证。法院未采纳该理由,将数据保存风险归责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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