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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县级法院的不寻常退案:“不排除公安机关有‘远洋捕捞’,趋利执
河南渑池县法院在一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退回决定书》中,罕见地直指公安机关存在“远洋捕捞、趋利执法”之嫌。案件起因于一名曾在当地派出所任临时工的报案人网购一盒保健品后报案,涉案企业与人员均在外省。二审发回重审后,合议庭审查发现管辖权存在重大瑕疵,遂决定退案。本文提供了从一审判决到退案决定的全过程细节,揭示了基层司法对跨省趋利执法风险的正面审查。适合关注法治、行政与司法关系、企业权益保护的读者阅读。原文 ↗
核心观点
- ▍渑池县法院在重审后认定,此案管辖权存在重大瑕疵,且不排除公安机关存在‘远洋捕捞’、趋利执法行为。
- 012026年4月,渑池法院在《退回决定书》中明确质疑管辖权,指出报案人于2017-2018年在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任临时工。
- 02案件起因于渑池县一名20余岁男子网购一盒价值198元的保健品,服用后感到不适,未就医、未索赔,直接报案。
- 03涉案企业锤神生物科技(珠海)在广东珠海,原料采购自山东聊城,生产委托方哈一堂公司在山东聊城,生产地和销售地均不在河南渑池。
- 042025年12月,三门峡中院二审裁定一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发回重审。
- 05一审判决中,5名被告均获刑,罚金合计636万元;郑权、王镭各被判十一年和十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 06渑池法院援引《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指出此案未经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 07退案后,律师多次申请取保候审未获批准;2026年7月,渑池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反方 / 局限
- — 文章未提及被控方是否存在实体犯罪行为(如产品是否确实含有违禁成分),法院的退案决定主要基于程序管辖权问题,而非实体无罪。
- — 渑池法院《退回决定书》虽质疑“趋利执法”,但未对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恶意“报假案”或选择性执法提供直接证据,仅基于报案人背景和管辖异常做出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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