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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资源部长:若中国投资者不出售股份,则考虑国有化中国稀土资产
本文分析澳大利亚政府考虑国有化境内中资稀土资产背后的逻辑,并重点从法律对等角度指出其风险。作者认为,澳方忽略了中《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等反制措施,一旦升级至资产接管,澳方在华投资将面临同等风险。文章质疑国有化能解决融资与产业配套问题,并认为此举将损害澳大利亚的投资信誉,可能将商业争议引向不必要的经济对抗。适合关注中澳关系、资源安全及地缘经济博弈的读者。原文 ↗原文 ↗
核心观点
- ▍澳大利亚以国有化威胁中资出清,但忽略了中方《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对等反制措施,这使得国有化成为一项可能带来高昂对等代价的无效筹码。
- 012023年以来,澳方限制中资增持、下达股份处置令。2024年5月的新一轮处置令涉及六名投资者约17.6%的公司股份,至今争议未决。
- 02北方矿业开发的布朗斯山脉项目蕴藏重稀土,是新能源汽车、风电及国防装备所需永磁体的关键原料,被美澳视为替代中国供应链的关键。
- 03中国《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规定,对采取歧视性投资限制的国家,中国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 042025年底,澳大利亚对华投资存量约616亿澳元,表明双方资本关系密切,澳方并非可以置身事外的单向压力输出者。
- 05北方矿业9月报告显示,美国进出口银行承诺的最高2.3亿美元融资仍为有条件、无约束力的支持意向,项目最终投资决定因融资问题推迟。
反方 / 局限
- — 作者承认,中国是否实际采取对等措施需根据损害程度和发展需要决定,反制威胁的效力最终取决于双方的具体行动,存在不确定性。
前置背景
平行视角
未来推演
延伸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