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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命案“少杀慎杀”没问题,但家暴不能被忽视
文章以湖北黄石离婚当天杀妻案二审开庭为契机,剖析了司法实践中对婚内命案“少杀慎杀”的惯例。作者指出,该惯例背后既有死刑政策收缩的整体趋势,也有司法系统对家庭暴力危险性认识不足、将长期家暴压缩为“一次冲突”的深层问题。文章认为,社会文化将家庭伤害视为“内部事务”,使其在量刑时权重偏低,呼吁重新将家暴理解为地位不对等的欺压,而非家庭私事。适合关注刑事司法、性别议题及公共政策的读者阅读。
核心观点
- ▍对婚内命案的“少杀慎杀”不能简单归为司法不公,它背后既有死刑政策收缩的整体趋势,也暴露出家庭暴力在司法评价中长期被边缘化的问题,后者是公众不公感的主要来源。
- ▍家暴本质上是地位不对等带来的欺压,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法律和社会需要重新理解其严重性。
- 012026年6月,湖北黄石离婚当天杀害前妻案一审被判死缓,检察院抗诉。该案是“少杀慎杀”惯例的典型。
- 02南方周末统计显示近二十年全国多起杀妻命案,丈夫均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2026年4月山西运城一23年前杀妻案被判无期,判决书也提及“婚姻家庭矛盾引发”。
- 03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案,慎重死刑是司法实践惯例,且不限于“杀妻”,也包括“杀夫”。
- 04司法实践中,长期家暴容易被压缩成一次“因琐事引发”的冲突,而《刑法》第232条只解决这一次冲突,家庭暴力的权重被稀释。
- 05社会对亲密关系暴力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常见疑问如“为什么不走”,忽视了受害者的困境(如幻想、经济依赖)。
- 06法律对不同场景下故意杀人罪的评价权重不同:陌生人在公共场所随机杀人危害更大、量刑更重;家庭内部杀人被视为“内部性”更强,更侧重关系修复。
反方 / 局限
- — 文章承认,“少杀慎杀”背后也存在国家暴力自我约束、减少死刑的法治理念进步,这是不能忽视的正面意义。
- — 判决书会考虑“矛盾起因、被害人过错、谅解情节”等因素,在被害人确有重大过错或获得谅解的情况下,死缓或无期或许有其合理性。
陈碧中国政法大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南方周末清华大学法学院 张建伟《刑法》第232条少杀慎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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