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深览指数
商业腾讯新闻·红星新闻··AI 生成
蓝芩喉糖“蓝芩含量为0”引争议:企业称蓝芩是商标,律师称关键看广告话术
扬子江药业旗下蓝芩喉糖因被指不含蓝芩成分、涉嫌虚假宣传引发舆论争议。企业回应称“蓝芩”是注册商标,喉糖为普通食品,成分合规且与药品蓝芩口服液是独立品类。律师指出,争议核心不在商标使用是否违法,而在于广告宣传是否利用了消费者对蓝芩口服液药效的认知惯性,触及“搭便车”与混淆暗示的合规红线。适合关注消费维权、商标策略及药企大健康跨界营销的从业者和观察者阅读。原文 ↗
核心观点
- ▍蓝芩喉糖争议的核心并非商标侵权,而是广告宣传是否利用消费者将“蓝芩”与药品功效绑定的认知惯性,属于品牌延伸中商标使用与广告合规的典型冲突。
- ▍尽管“蓝芩”是注册商标,但将这一已与知名药品深度绑定的标识用于普通食品,可能构成“搭便车”营销,是否违法取决于宣传内容是否涉及治疗功效或刻意混淆。
- 01蓝芩喉糖(如青梅胖大海味)配料表中不含板蓝根、黄芩等消费者认知中的“蓝芩成分”,实际成分包括胖大海、甘草、金银花等药食同源物质。
- 02扬子江药业的蓝芩口服液是1999年上市、畅销超过20年的知名OTC药品,主要成分为板蓝根、黄芩、栀子、黄柏、胖大海。
- 03企业声明称“蓝芩”是其在第30类(方便食品)等多类别注册的商标,并非指代产品原料;“蓝芩开创者,品牌始于2000”仅作为品牌历史定位表述。
- 04律师指出,食品宣传不能出现“治嗓子”“消炎”等治疗功效表述,品牌故事将药品历史与食品宣传混用可能触及广告法第十七条“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相混淆”。
- 05蓝芩喉糖在药店、电商平台以及盒马、罗森等超市便利店均有售,渠道覆盖增加了消费者将其与药品混淆的可能性。
- 06扬子江药业2025年8月发布“蓝芩品牌”新战略,将蓝芩口服液、小蓝芩口服液与蓝芩喉糖、小蓝芩棒棒喉糖等共同组成“蓝色集装箱”,统一推广。
- 072026年9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抽查显示蓝芩喉糖抽检合格,不存在生效行政处罚文书。
- 08未命名律师兰逸超认为,自有商标跨品类使用是常见做法,不涉及商标侵权,真正需要法律评价的是广告话术是否合规。
反方 / 局限
- — 作者承认,从法律条文看,商标跨品类使用本身不违法,但目前法规对“消费者认知错位”的界定标准并不明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对“蓝芩”一词的理解存在显著分歧。
9 分钟 · 4 卡片 · 12 资料
读原文 →